| 別讓“無薪試崗”成了企業(yè)“法外逃薪” |
| 2020年06月02日 16時14分 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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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試崗”是一把雙刃劍,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利弊”共存,尤需雙方認真體會,當心形成多輸格局。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察期。但一些企業(yè)卻采取種種手段讓本該拿到報酬的勞動者白干活。據報道,近日,展示與沈陽市某食品加工企業(yè)簽訂的無薪試崗協(xié)議書時,沈陽某??坡殬I(yè)技術學院的大專應屆畢業(yè)生周恬稱其為“免費勞動同意書”。對這種無薪試崗行為,專業(yè)人士指出是違反勞動法律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糾正同時完善用工制度。 疫情當下,就業(yè)難已成全國諸多行業(yè)的普遍現(xiàn)象。為此,有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無薪試崗協(xié)議書,起碼借機讓試用單位認識自己,也讓自己對用人單位多一回體驗。而個別企業(yè)也趁機打起了歪主意,通過無薪試崗,獲取免費勞動力,試了一批裁一批,循環(huán)往復,無本而萬利。 實際上,用人單位不可能不清楚無薪試崗行為存在違法嫌疑,但因為掌握著用人的決定權,對有些勞動者的“自覺讓步”可能心領神會,更可能對推而廣之樂此不疲。因為企業(yè)運轉越來越不容易,降低經營成本,尤其是直接減少勞動力報酬支出,是企業(yè)管理者的常態(tài)化思維;另一方面,剛剛步入職場的勞動者,尚不完全清楚有關勞動法規(guī),即使懂得這些法規(guī),也羞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他們往往擔心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先被某些單位列入用工黑名單。 根據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從實踐看,由于企業(yè)難以舉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沒有事先約定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yè)很容易因勞動者起訴而以敗訴告終。無薪試崗協(xié)議,恰恰滿足了用人單位優(yōu)先掌握了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為勞動者支付違約補償費的心理。在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時間內,用人單位不對勞動者支付報酬,看似雙方認可,公平合理,無懈可擊,只可惜,因無薪試崗協(xié)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能獲得司法支持。 事實上,“無薪試崗”也是一把雙刃劍,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利弊”共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薪試崗協(xié)議,未必預料勞動過程中的風險或隱患,出現(xiàn)意外很難維權;而新上崗員工因為技術不熟練,導致工傷的風險增加,一旦勞動者發(fā)生工傷,用人單位就會因為行為違法,得了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芝麻”,卻面臨失去巨額賠償?shù)摹拔鞴稀薄?/p> 基于此,希望勞動者不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薪試崗協(xié)議,用人單位更應按規(guī)矩出牌,完善依法用工協(xié)議。相對于勞動者的“小心思”,用人單位不要有自私自利的“法外逃薪”想法,企業(yè)違法試崗本身就是一種高風險運營,侵犯勞動者合法權利也會把企業(yè)推上風口浪尖。又尤其是,“六穩(wěn)”“六?!钡膰艺弑尘跋拢蜆I(yè)不僅僅關乎求職者個體。其中的得失,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認真體會,仔細把玩,當心“無薪試崗”形成多輸格局。(卞廣春) (責任編輯:梁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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