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新生注冊、入學等需根據(jù)招生計劃上報、審批,因此,就“被冒名頂替的學生重新入學”問題,需有更高層面的統(tǒng)一原則性方案。
“山東冠縣農(nóng)家女陳春秀被冒名頂替上學案”事件,繼續(xù)被輿論關注。
據(jù)報道,頂替者陳某某已被單位停職,其學籍也被山東理工大學注銷。這讓受害者陳春秀很不解,屬于自己的學籍,為何被輕易注銷?盡管已經(jīng)通過了曲阜師范大學的成人高考,她還是向山東理工大學提出了重新入學的請求,但對方以“無此先例”拒絕。
乍聽起來,涉事校方給出的理由也并非捏造,但以“無此先例”為由拒絕被冒名頂替者提出的重新入學要求,真的充分且合適嗎?依我看,涉事高校的這一做法值得商榷。
處理冒名頂替上大學案,撤銷尚在讀的冒名頂替者的入學資格、學籍,以及已經(jīng)畢業(yè)的冒名頂替者的學歷、學位,并追究參與運作者的法律責任,這是維護教育公平的應有之義。
而在查處冒名頂替者的同時,對被冒名頂替者的受教育權進行救濟,根據(jù)其本人意愿,恢復其學籍,接受其入學,也是維護教育公平與正義的必要舉動。
雖然教育部頒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并沒有專門的條款針對被冒名頂替者的入學資格與學籍問題,但從法理和情理上講,被頂替者被他人冒用身份去大學報到、讀大學、獲得學歷學位,而自己卻莫名其妙失去讀大學的機會,這樣的后果不該由被頂替者獨自來承擔。
救濟被冒名頂替者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受教育權,應該是涉事高校的主動作為,也是“自我救贖”。
從被媒體曝光的案例來看,每一起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案子,都有涉事高校審核不嚴格的責任。這些高校顯然需要直面自身的錯誤,并糾正錯誤。而給被冒名頂替者一個重新入學的機會,就是高校糾正其錯誤的直接行動之一。
事實上,從嚴格意義上說,被頂替者就是本校錄取的學生,涉事高校在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應該有糾正錯誤的勇氣。
當然,按照相關規(guī)定,有關高校拒絕給被冒名頂替者重新入學的機會,似乎也并非全然無據(jù)。《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就規(guī)定,被錄取的新生如果未經(jīng)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就此來論,到今天已時隔16年之久,陳春秀確實已經(jīng)錯過了入學時間。
但要注意,這是針對主動放棄報到者,而非被他人冒名頂替的情形。對于被他人冒用身份而沒有按時到校報到入學的學生,不能簡單地“取消入學資格”。
包括山東高校在內(nèi)的我國大部分本科院校,都已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學分制屬于彈性學制,對學生求學的年限已經(jīng)沒有那么嚴格的限制。因此,對于被頂替者采取學分制管理的方式,處理其入學資格、學籍、求學與畢業(yè)問題,是符合規(guī)則的處理方式,而非降低對他們的要求。
值得一說的是,給被冒名頂替者重新進入大學的機會,并不是拿公共教育資源進行補償,也沒有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受教育權。只不過是讓他們獲得本該屬于自己的求學機會,這是以實際行動踐行教育公平。
考慮到大學新生注冊、入學,建學籍檔案等,都需要根據(jù)當年招生計劃上報、審批,因此,就“被冒名頂替的學生重新入學”問題,建議更高的層面可拿出統(tǒng)一的原則性方案。慮及被冒名頂替者畢竟是少數(shù),也可以實行“一人一策”的方式,給予其重新上大學的救濟與幫助。 (熊丙奇)
(責任編輯:梁艷)